宗盛電子報

182期■發送日期:2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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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可於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1-2)員工防疫隔離假或防疫照顧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適用注意事項

1-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修正重點

1-4)公司清算未規定或選任清算人,稅單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

2、營業稅

2-1)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徵免營業稅規定

2-2)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平台存證

2-3)營業人對政府捐贈防疫物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

3-2)「海外投資配息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應分別申報

3-3)執行業務者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

 

4、遺產及贈與稅

4-1)提領現金存入子女帳戶的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4-2)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 

4-3)核釋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 

5、其他稅制

5-1)111年期房屋稅將於111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5-2)立法院4月26日三讀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5-3)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5-4)預告公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可於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1151日至630納稅義務人若受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或分期(最長3年分36)繳納。只要在申報期限630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繳稅方式選取「非線上繳稅」,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點選「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完成申請。

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以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選擇受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分期繳稅進行申請;亦可臨櫃或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臨櫃、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黃股長;聯絡電話:(06)223-111分機8110

▲回目錄

 

1-2)員工防疫隔離假或防疫照顧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適用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雇主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1630日),倘其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得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局指出,於查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有下列申報錯誤經調整補稅情形: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321日宣布自國外(全球各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居家檢疫」,惟仍有雇主於前開日期宣布之後指派勞工前往國外工作,因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居家檢疫」,無法出勤,屬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或隔離期間之工資,尚不得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

二、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如包含例假日及休假日,應以扣除例假日及休假日後之天數,為計算防疫隔離假之請假日數,核實計算給付薪資金額。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員工A君(月制型勞工),於10981日至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其隔離期間遇例假日(8/18/28/88/9)共4天,所以A君防疫隔離假之日數應為10天,惟甲公司於申報A君防疫隔離假時仍以14天計算,未扣除該例假日4天,致申報錯誤。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前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如該薪資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且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本(111)年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報適用疑問,租稅減免申報書第A31頁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4頁等,均有詳細之填寫說明及應檢附文件可資參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麗雪;聯絡電話:(04)2305-11117119

 

▲回目錄

 

1-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修正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151日起至5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貼心整理了申報重點及新措施,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配合房地合一稅2.011071日施行,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符合條件之股份及出資額,其屬分開計算者,應填報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合併報繳。

二、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仍屬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範疇,亦為營利事業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可抵減範圍,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應將分開計算之所得及應納稅額併同納入計算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利事業受疫情衝擊,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純益率得按110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四、配合行政院修正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規定延長施行期限至111630日止,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並依規定正確填載,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40

▲回目錄

 

1-4)公司清算未規定或選任清算人,稅單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陳訴為甲公司股東,甲公司因經營不善,業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其本人並非原公司登記之代表人,為何會接到國稅局發出補徵稅款的稅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解散後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者,若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依照公司法第79條及第322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董事為清算人。是以,國稅局於填發稅捐繳納文書時,關於負責人部分,應載明全體清算人(即全體股東或董事)之姓名,惟寄送稅捐繳納文書時,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屬合法送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提醒,公司解散清算時,股東或董事應注意自己是否符合清算人資格,若為清算人,則應於分配公司剩餘財產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若違反規定,則對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陳素珠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00

 

▲回目錄

 

 

 

2、營業稅

2-1)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核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之新冠肺炎(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下稱快篩試劑)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健保藥局辦理前開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指揮中心427日宣布快篩試劑自428日上路,為提供充足防疫物資,滿足防疫需求,該部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發布解釋令,釋明首揭代售徵用快篩試劑免課徵營業稅,期減輕民眾負擔,降低疫情擴散之機會。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02)2322-8133

 

 

▲回目錄

 

 

2-2)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平台存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推動企業e化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該局持續配合財政部推動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保障買受人接收、查詢及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等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電子發票,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B2C)或營業人(B2B),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得於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該局指出,常接獲消費者反映逾時收到雲端發票,經分析歸納營業人逾時限上傳原因,多屬員工不熟悉系統操作、未設定電子發票系統批次自動上傳,未注意網路連線是否正常或日結帳流程延宕上傳等情形造成。

該局籲請,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建立系統操作標準作業流程、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並設置專人注意電子發票上傳情形;若總機構或加值服務中心代分支機構上傳,應設置專人每日檢核各家營業人傳輸結果,並協助其改善結帳流程及協助排除異常。該局建議營業人可設定系統自動排程功能,避免逾時上傳並縮短上傳時限,以提升消費者對於雲端發票之信任及滿意度。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王審核員;連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50

▲回目錄

 

2-3)營業人對政府捐贈防疫物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清潔酒精、口罩、防護衣等貨物捐贈政府,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財政部767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營業人對政府捐贈貨物,其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為鼓勵營業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1萬瓶清潔酒精無償捐贈地方政府,除購進該1萬瓶清潔酒精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外,甲公司於捐贈1萬瓶清潔酒精時,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許多營業人紛紛慷慨解囊捐贈防疫物資共同抗疫,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對政府捐贈防疫物資有關統一發票開立及營業稅報繳,可依上開稅法規定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前鎮稽徵所陳靜香主任;連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回目錄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展延至11163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展延至111630,請納稅義務人在家利用手機報稅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安心防疫。

該局說明,為提供簡便快速的報稅服務,財政部推出手機報稅2.0,保留原有快速簡捷的操作設計,新增「增刪配偶/扶養親屬」及「切換編修模式」功能,於「增刪配偶/扶養親屬」後,可透過「行動電話認證」、「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認證後下載增加之配偶或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果檢視所得或扣除額內容需修改,可以再透過「切換編修模式」修改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民眾確有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報稅需求,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撥打0800-000-321電話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時段辦理臨櫃報稅服務或線上當日取號措施,減少等待時間;到達報稅現場時,請配合現場動線指引及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規範,該局已採行戶外收件及定期消毒等強化防疫措施,減少群聚感染風險,以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該局補充說明,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均已完成印製或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31日,將自動展延至630日。至綜合所得稅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1日至630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111729)退稅。

該局呼籲,請民眾儘量在家使用手機報稅或網路完成申報,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信用卡、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王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06

▲回目錄

 

 

3-2)「海外投資配息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應分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海外投資如部分投資110年度有配息所得,同年度也有出售部分投資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以互抵再申報海外所得?

該局表示,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等金融商品的配息,屬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性質,而處分海外財產取得的利得或損失,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兩者屬不同類別的所得,因此,「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無法互抵,應分別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就可自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扣除的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都必須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如透過金融機構海外投資,請依該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或對帳單所載各項所得類別對應的金額,逐筆申報所得,切勿逕以該通知單所載的海外所得總計金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8040

▲回目錄

 

3-3)執行業務者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085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得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執行業務所得者如有自願提繳,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勞工保險局所寄發之繳費證明計算減除。

該局說明,因應法令修正,今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新增「執業所得自提退休金」頁籤,以供執行業務所得者輸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由系統自動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者之應稅所得,避免人工計算容易錯誤,期能提升網路申報系統之友善性。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妍伶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回目錄

 

 

4、遺產及贈與稅

4-1)提領現金存入子女帳戶的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將現金贈與子女,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即應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常誤以為採現金方式提領,再轉存子女銀行帳戶,不會被核課贈與稅;殊不知現金存提仍會留下紀錄,近來該局查獲轄區內納稅義務人將存放銀行之存款,藉由現金提領轉存子女銀行帳戶,未依法申報贈與稅,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將出售土地款6,700萬元存入銀行帳戶後,陸續提領現金共計5,000萬元,提領當日旋以現金存入長子乙君銀行帳戶及轉存次子丙君定期存款,甲君雖主張該款項係借給子女投資及購屋使用,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借貸事實之具體事證,經該局核認甲君行為係屬贈與,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592萬元,並因甲君未如期申報贈與稅另裁處1倍罰鍰59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現金存入子女帳戶係屬贈與行為,倘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即應申報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審核員;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58

 

▲回目錄

 

 

4-2)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

保險往往是父母為避免其自身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死亡,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然而父母死亡,子女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需不需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那就須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而定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限於父母(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身故給付,且經國稅局審核父母投保動機,未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意圖規避遺產稅情形者,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如果父母(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此時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仍屬父母財產,日後該未到期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均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前鎮稽徵所簡有仁主任;聯絡電話:(07)715-1101

 

▲回目錄

 

4-3)核釋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

財政部於日發布解釋,補充規範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方式,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即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即上櫃或興櫃)者,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以當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以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價格與當日前一個月之各日收盤價或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平均價格比較,從低估定之。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私募普通股,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

財政部表示,我國於9126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7條,並增訂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建立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現行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28條及第29條規定估價,原非無據;但私募有價證券,其與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或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已公開發行之股票尚屬有間,爰發布令釋補充規範。

財政部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稱之時價,係財產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市場價值,作為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私募有價證券「繼承」或「贈與」移轉不受閉鎖期(自交付日起滿3)之限制,其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不論私募或公募,二者之權利義務相同,私募有價證券市場價值,不論是否於閉鎖期間,理論上仍不乖離活絡市場未受限制之報價,即上市櫃有價證券以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為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13號公報規定之第2等級,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工具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調整之規範,私募有價證券雖無所謂價格劇烈波動之問題,但仍可參考本細則第28條規定計算平均價格之方式調整,且採從低估價,俾資穩健。爰規範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私募有價證券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次級市場買賣者之估價規定如下

一、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至於未在次級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本細則第29條僅規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估價,其他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之。考量該私募普通股與公開發行之普通股,二者權利義務相同,且均無活絡市場之報價,爰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準用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價及調整之規定;至於其他私募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按市場價值估定。

舉例說明,私募普通股股票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普通股股票買賣,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普通股收盤價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其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35元,該私募普通股以每股30元估價;如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25元,私募普通股以每股25元估價。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該私募普通股以30元估價。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黃稽查義富;聯絡電話:(02)2322-81472322-8360

▲回目錄

 

 

 

5、其他稅制

5-1)111年期房屋稅將於1115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11)年期房屋稅將於5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今年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11071日至今年630日之房屋稅額。房屋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查繳稅款。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106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聯絡電話:(02)2322-8259

 

▲回目錄

 

5-2)立法院426日三讀通過「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明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申報及管理,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與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及執行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強化貨物監控強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財政部擬具「關稅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朝野立委共識下,42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將俟總統公布後施行。財政部說明本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14條、第83條、第83條之1、第83條之2及第86條,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程序、暫時儲存、申報方式等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及配合修正違反前開規定之罰則

二、修正第25條,增訂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含車機設備及車機封條)

三、修正第26條之1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應具備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

四、修正第85條,將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相關規定之裁罰額度,由原定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五、修正第86條,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之罰鍰上限至3百萬元

六、修正第86條之1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相關規定之罰則

七、修正第95條,修正依本法追繳貨價處分之救濟程序,無須申請復查即得以提起訴願方式為之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加強海關對業者之監管手段及確保貨物移動安全,該部將於本法修正公布後配合修訂相關法規並落實執行,俾建構一個安全、有秩序之良好通關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錦宏;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回目錄

 

 

5-3)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金管會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之程序及完善公司治理精神,爰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考量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之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爰明定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公司法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其解任亦應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復基於董事長之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爰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新聞稿聯絡人: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聯絡電話:(02)2774-7100

▲回

 

 

5-4)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化對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管理及與徵求事務相關契約訂定之合理性,並提升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對重大違反委託書規則情事經金管會處分者(包括價購委託書、利用他人名義取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及不符徵求人資格等四類),增訂於一年內限制其擔任徵求人或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之資格。另配合增列違反該規定者所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二、提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及專業素質:參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關於代辦股務機構之主管之實務工作經驗規定,增訂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五年以上之股務作業或辦理徵求事務實務經驗,並明定其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應參加股務相關教育訓練課程。為使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足以因應前開所定之資格條件,爰訂定緩衝期至1111231日。

三、強化徵求契約訂定之合理性及監理資訊明定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契約中訂明報酬,並應確實執行認識客戶作業,定期檢視契約內容之合理性,每年重新簽訂契約。另考量徵求事務相關契約訂定所需作業時間,訂定緩衝期至1111231日。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新聞稿聯絡人: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聯絡電話:(02)2774-7413

▲回目錄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http://i.imgur.com/qeWeSQL.png

地區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英屬維京群島BVI

FAITH VAST DEVELOPMENT LIMITED信廣發展有限公司

16 Jul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SINO PIONEER DEVELOPMENT LIMITED華鋒發展有限公司

16 Jul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ASTRAL MASTERY LIMITED星湛有限公司

15 Jul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ASTRO SHINE LIMITED宇耀有限公司

15 Jul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BLOOMING HONOR LIMITED盛富有限公司

15 Jul 2021

薩摩亞Samoa

PICK INT'L TRADING LIMITED精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INNATELY TRADING CO., LTD. 才賦貿易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BODYGUARD TRADING CORPORATION保德貿易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MACROCOSM INT'L TRADING LIMITED宏宙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PLAIN ENTERPRISE INCORPORATED至明興業有限公司

5 Jan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BOLD IDEA VENTURES LIMITED

23 Jul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CENTURY SOLUTION LIMITED

23 Jul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FUTURE BUSINESS LIMITED

23 Jul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EVER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永景控股有限公司

6 Jul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NEW EPOCH VENTURES LIMITED新世紀創投有限公司

6 Jul 2021

(more…)

 

▲回目錄

 

 

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回目錄

 


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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